(2016)闽0128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我云、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我云,林国,薛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林我云,女,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国,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薛华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我云与被执行人林国、薛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国、薛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薛华云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海坛名街住宅新区房产(辩产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申请执行人林我云按比例分得42330元。经本院查控,现暂无被执行人林国、薛华云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我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现已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蔺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