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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华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421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停,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晔、张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华停酒后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省道238线谭庄镇湾子村路口处时,与申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被害人申某及乘车人程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王华停血液酒精含量为154.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王华停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申某、程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华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华停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华停系初犯,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井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