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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6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仕武、杨胜军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武,杨胜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2626民初8号原告:吴仕武,男性,侗族,住岑巩县,岑巩县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州市酉星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原告:杨胜军,男性,侗族,住镇远县,。本院在审理吴仕武,杨胜军,与岑巩县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酉星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仕武,杨胜军,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仕武,杨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吴仕武,杨胜军,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 判 长  王树江审 判 员  孟庆莹人民陪审员  黄贵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