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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邱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邱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6383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39号。代表人:姚华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邱玉龙,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邱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邱玉龙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荣安府3幢4单元2501室的房地产。2017年5月3日,买受人毛杰以369.5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荣安府3幢4单元2501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荣安府3幢4单元2501室(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3)第99-27268号)归买受人毛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毛杰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春梅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