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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凌贤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凌贤邦,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46号-1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路。组织机构代码85315642-9。负责人:汪昌全,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为民,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凌贤邦,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姚兰,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凌贤邦、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凌贤邦、姚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凌贤邦所有位于千人桥镇六舒三路聚贤���商贸街C幢101-201铺(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及千人桥镇六舒三路聚贤园商贸街E幢111-211铺(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