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耿敬、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敬,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耿敬,女,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枣强县。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琴。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