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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耿敬、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敬,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耿敬,女,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枣强县。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琴。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