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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344号原告:方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晨(代)附:(2017)皖1204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