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双联运输劳务服务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杜立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双联运输劳务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杜立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50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联运输劳务服务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沙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邵淑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英,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彤,天津丰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立国,男,1979年12月1日,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联运输劳务服务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杜立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联运输劳务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