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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兴福、陆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福,陆灿华,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陈兴福,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陆灿华,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福与被执行人陆灿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陆灿华、张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灿华、张小平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兴福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汤文婷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