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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中李村李景耕农资门市部与付新余、付新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中李村李景耕农资门市部,付新余,付新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2民初846号原告:深州市中李村李景耕农资门市部。住所地:深州市大冯营乡中李村。业主:李景耕,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冯营乡中李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长春,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新余,男,18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被告:付新家,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原告深州市中李村李景耕农资门市部与被告付新余、付新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州市中李村李景耕农资门市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拖欠货款共计1333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业主李景耕在深州市大冯营乡中李村经营一家农资门市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二被告承包了东李村村北石黄高速两侧的树地,在种植该承包地期间,被告付新余多次在原告处赊购化肥、种子等农资,并分别于2015年8月4日和2016年8月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付新余欠原告农资款133312元。被告付新余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45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45000元;共计120000元,原告如约收到上述货款后,剩余货款原告不再追要;二、被告如不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按133312元支付货款,并从2017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被告付新余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