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何志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何志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924号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沿江二路28号金沙咀国际广场西边入口大门A座1号物管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90547141Y。法定代表人:潘炬云。委托代理人:梁艳红、凌翠琼,该公司职员。被告:何志方,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