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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丰与被告大庆市造纸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丰,大庆市造纸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463号原告:赵玉丰,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璇,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造纸厂。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勤奋东路九巷。法定代表人:门凤江,董事长。原告赵玉丰与被告大庆市造纸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玉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赵玉丰负担。审判员  刘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