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丰与被告大庆市造纸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丰,大庆市造纸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463号原告:赵玉丰,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璇,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造纸厂。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勤奋东路九巷。法定代表人:门凤江,董事长。原告赵玉丰与被告大庆市造纸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玉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赵玉丰负担。审判员 刘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