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曹金星与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星,吕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94号原告:曹金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佳芦镇。被告:吕志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通镇。本院在审理曹金星与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金星负担。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