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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曹金星与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星,吕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94号原告:曹金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佳芦镇。被告:吕志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通镇。本院在审理曹金星与吕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金星负担。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