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单正广与董艳霞、许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正广,董艳霞,许建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217号原告:单正广,男,1970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董艳霞,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许建广,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正与被告董艳霞、许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正广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正广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梦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