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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单正广与董艳霞、许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正广,董艳霞,许建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217号原告:单正广,男,1970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董艳霞,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许建广,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正与被告董艳霞、许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正广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正广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梦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