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永朋与史春玲、牛炳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朋,史春玲,牛炳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866号原告人牛永朋,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新密市。被告史春玲,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牛炳全,男,汉族,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牛永朋起诉被告史春玲、牛炳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永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永朋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永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4880元,减半收取为7440元,由原告牛永朋承担。审判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