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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渭南临渭区天新物资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临渭区天新物资有限公司,渭南市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638号原告(反诉被告):渭南临渭区天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东段27号。法定代表人:陶小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渭南市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鑫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林工商公司综合楼七层。法定代表人:马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筱波,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西段地税局家属院,系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萍,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渭南临渭区天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渭南市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天新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天新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亨鑫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临渭区天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渭南临渭区天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云 海审 判 员  宋芳裕人民陪审员  刘渭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