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卉申请执行翟战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战原,杨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翟战原,男,1959年4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卉,女,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卉申请执行翟战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翟战原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称其与杨卉存在经济纠纷,其工资是异议人夫妻唯一的经济生活来源,请求解封异议人被冻结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是合法正确的。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翟战原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其工资账户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翟战原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战原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世友审判员 孔 方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