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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章冰与上海海河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冰,上海海河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781号原告章冰,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海河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章冰与被告上海海河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 卫审 判 员  范雅萍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