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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增凤、王长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增凤,王长江,王长城,岳树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12号申请人:王增凤,女,汉族,1951年7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系受害人之妻)申请人:王长江,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系受害人之子)申请人:王长城,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以上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树勋,男,汉族,1992年8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号轻型货车进行查封(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号轻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培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