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曾建党与赵怀林、王贵英、赵子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党,赵怀林,王贵英,赵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党,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人。被执行人赵怀林,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贵英,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子龙,男,汉族,1982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39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曾建党申请执行赵怀林、王贵英、赵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怀林、王贵英、赵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怀林、王贵英、赵子龙偿还申请执行人曾建党借款本金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小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