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明强、魏某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明强,魏某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明强,男,汉族,广东省龙门县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8月1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先行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毅辉,广东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魏某成,男,汉族,广州市黄埔区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9月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明强、魏某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粤13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钟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魏某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明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明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明强以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钟明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明强撤回上诉。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志勇审判员 黄 静审判员 李汉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