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32号。法定代表人:张恒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雷,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涛,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川区新华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姜明辰,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03民初7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5月3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昌明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北侧、常州路西侧金昌金水湾商务综合体商铺11套(总计金额154291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保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