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福祥与李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祥,李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民初2653号原告:李福祥,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潘潘,贵阳市百花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华敏,女,1976年12月1日生,白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强,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福祥诉被告李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潘潘,被告李华敏的委托代理人汪天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福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双方均在贵州省××××区大学城从事校区土石方开挖工程。2015年7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偿还原告借款,原告鉴于双方是好朋友关系加之双方在工程上又长期有合作,原告就以现金的方式将5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后,又从建设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50000元转账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借条》给原告作为借款凭证。2015年9月,工程完工后被告并未偿还原告借款,2016年原告因资金紧张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被告以工程款未到账为由推诿,2017年1月被告再次催要,被告承诺在2017年元宵节前一定清偿,但时至今日一直未还借款,现原告再次催要被告却一直回避,拒不还款。综上所述,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被告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不予还款,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判决原告如前诉请!被告李华敏辩称,一、关于原告诉请的借款200000元,原告自认其中有150000元转账给被告,从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借款本金是200000元;二、双方的借款发生在2013年不持异议;三、本案开庭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从被告向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已经支付51505元,另外一份证据在贵阳还没提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被告所举三组证据,即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告不认可,经本院核实上述证据记载的交易时间均在本案《借条》出具之前,若之前已经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不可能在后续出具《借条》时不扣除已经偿还的部分,故上述证据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7日,原告李福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贵阳碧海花园支行向被告李华敏账户转款150000元,而在此之前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50000元,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5年7月11日,被告李华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福祥人民币200000元,借款人李华敏,证明人赵进福。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福祥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华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成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