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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50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东方临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方临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方临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方临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民终3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土地,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民终37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陶明忠审 判 员  江尧军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