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卫民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民,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民,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1970年4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卫民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霍州市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华未按照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卫民于2016年4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华至今未全部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建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