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祥周与肖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周,肖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006号原告:肖祥周,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肖耀龙,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肖祥周与被告肖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肖祥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祥周以肖耀龙已归还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祥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祥周负担。审 判 员  刘永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