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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龙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67号原告:李龙,男,汉族。被告:李强,男,汉族。原告李龙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3734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佳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