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龙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67号原告:李龙,男,汉族。被告:李强,男,汉族。原告李龙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3734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佳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