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和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执行连灵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和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和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连灵敏,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17日,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和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执行连灵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灵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4执恢2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