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燕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0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燕海,男,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阴市。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燕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仁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燕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燕海于2016年10月至11月间,驾驶苏B×××××轿车,到江阴市徐霞客镇、南闸街道等地,多次容留黄某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许燕海于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驾驶苏B×××××轿车,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霞客大道辅道红菱立交桥南侧50米处,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被告人许燕海于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驾驶苏B×××××轿车,到江阴市南闸街道中山村南闸中心小学校车接送站点,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许燕海于2016年10月底的一天晚,驾驶苏B×××××轿车,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霞客大道辅道红菱立交桥南侧50米处,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被告人许燕海于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驾驶苏B×××××轿车,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阳光生态园“旱沟上北支六06”号电线杆旁树林,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许燕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4笔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燕海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机动车查询单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许燕海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燕海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燕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燕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燕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