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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瑞坤与鹤山恒富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坤,鹤山恒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22号原告:李瑞坤,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鹤山恒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希坤。原告李瑞坤诉被告鹤山恒富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元,由原告李瑞坤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