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英祥姚家琴与陈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祥,姚家琴,陈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523号原告:陈英祥,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家琴,女,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铃,女,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祥、姚家琴与被告陈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祥、姚家琴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陈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祥、姚家琴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祥、姚家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英祥、姚家琴负担。审判员 林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