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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汕尾市城区世纪汇俱乐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尾市城区世纪汇俱乐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城区世纪汇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通航路右侧(原智能学校)。负责人:叶昱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雄,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州,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尾市城区世纪汇俱乐部(以下简称世纪汇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5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纪汇俱乐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2.判令音集协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音集协与世纪汇俱乐部之间既不存在物的关系,也不存在债的关系,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音集协与世纪汇俱乐部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音集协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认定音集协为本案适格原告不妥。2.世纪汇俱乐部是KTV娱乐会所,只是点播系统的购买者,并非涉案歌曲的录入者,一审法院认定世纪汇俱乐部为侵权主体依据不足。音集协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世纪汇俱乐部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MTV音乐电视;2.判令世纪汇俱乐部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3.判令世纪汇俱乐部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了音集协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该专辑共含10张光碟,专辑中包含涉案《X》等50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封面显示ISBN码为978-7-7999-2275-1,并载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专辑标示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2013年11月11日,海蝶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海蝶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音集协对海蝶公司的权利管理,指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海蝶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6年3月30日,音集协委托代理人苏东州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广东省汕尾市部分卡拉OK经营单位,未经音集协许可,在经营中擅自营业性播放音集协享有专属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情况,采取现场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以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4月15日,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闫宙宙与音集协委托代理人苏东州、周冠英、杨国鹏来到位于广东省汕尾市通航路名称标识为“世纪汇KTV”的处所二层“201”房间。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闫宙宙对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为清空状态后,现场监督了音集协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周冠英在该房间点歌系统上点播了包括涉案50首歌曲在内的120首音乐电视作品。杨国鹏使用摄像设备对上述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苏东州支付了消费费用后取得了编号为3089182并印有“世纪汇俱乐部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及“广东银联持卡人存根”一张。公证处人员将现场摄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刻制为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并封存。2016年5月5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293号《公证书》。经过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50首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另查明,世纪汇俱乐部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服务,卷烟、酒类、预包装食品零售。案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争议焦点为:一、音集协是否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二、世纪汇俱乐部是否侵犯音集协的著作权,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关于音集协是否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从《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DVD出版物上的信息看,该出版物有正规的出版发行、监制公司名称,标识了相应的ISBN编码,内附有相应的曲目名称以及对应的权利人,并附有版权声明。应认定海蝶公司对上述出版物中的音像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世纪汇俱乐部虽抗辩称该出版物无法证明著作权权属,却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据此,确认海蝶公司为涉案50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规定,音集协是经海蝶公司授权的,有权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有权以其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管理者。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音集协经授权已依法取得涉案音像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有权向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关于世纪汇俱乐部是否侵犯音集协的著作权,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以消费者身份进入由世纪汇俱乐部经营的营业场所“世纪汇KTV”进行取证,并取得了消费发票,公证员如实对取证过程进行了记载、录像、拍照,对现场拍摄的内容形成光盘予以封存,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293号《公证书》。上述公证程序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且经比对,封存光盘中的涉案50首音像作品的演绎者、词曲、背景画面等内容,与音集协所主张的涉案音像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世纪汇俱乐部亦未向法庭提供其播放涉案音像作品的合法来源。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世纪汇俱乐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营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侵犯了音集协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世纪汇俱乐部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因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世纪汇俱乐部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且合理开支方面,音集协有证据证明并能够予以确认的项目只有公证费1042元,现场消费203元,差旅费311元。律师费等其他合理开支均未提供有效票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综合考量侵权作品类型、数量、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世纪汇俱乐部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持续使用时间、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音集协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世纪汇俱乐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X》等5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二、世纪汇俱乐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音集协负担450元,由世纪汇俱乐部负担60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上诉人世纪汇俱乐部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音集协的答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1.音集协是否为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2.世纪汇俱乐部是否侵害了音集协的著作权。(一)关于音集协是否为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的问题。世纪汇俱乐部上诉认为其与音集协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音集协并非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本院认为,音集协一审提交的证据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属于合法出版物,该出版物所附内页明确标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海蝶公司对涉案5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音集协属于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海蝶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涉案5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行使,且明确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著作权人至合同期满前六十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等。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著作权人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合法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世纪汇俱乐部关于音集协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世纪汇俱乐部是否侵害了音集协的著作权的问题。世纪汇俱乐部以其只是点播系统的购买者,并非涉案歌曲的录入者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行使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世纪汇俱乐部未就其复制、放映被诉侵权作品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进行举证。世纪汇俱乐部称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于案外人,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点播系统的供应商是涉案5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亦无证据证明其复制被诉侵权作品获得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即使其与世纪汇俱乐部之间存在物的买卖合同,也不能成为世纪汇俱乐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依据。世纪汇俱乐部在未获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5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一审法院认定世纪汇俱乐部侵害了音集协的著作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世纪汇俱乐部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世纪汇俱乐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汕尾市城区世纪汇俱乐部负担。汕尾市城区世纪汇俱乐部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多预交的7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明审 判 员 欧丽华审 判 员 岳利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绪春书 记 员 严思敏附件:5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清单《X》、《她说》、《江南》、《爱笑的眼睛》、《记得》、《美人鱼》、《我还想她》、《杀手》、《只对你说》、《原来》、《波间带》、《害怕》、《爱情Yogurt》、《BabyBaby》、《表达爱》、《不死之身》、《大男人·小女孩》、《精灵》、《加油》、《距离》、《K-O》、《熟能生巧》、《天使心》、《突然累了》、《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相信无限》、《真材实料的我》、《离别》、《ANDY》、《撕夜》、《差一点》、《哈啰》、《相容》、《一个人住》、《无法阻挡》、《爱字怎么写》、《爱你比我重要》、《恩赐》、《放手》、《幻想》、《没什么好怕》、《还你自由》、《你就像个小孩》、《人狼》、《天涯海角》、《退让》、《无能为力》、《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