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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史大树、孙延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大树,孙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大树,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孙延忠,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大树与被执行人孙延忠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延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16017.9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