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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民初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九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九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93号之二原告:宝鸡市九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森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大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九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九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九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补充框架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九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42元,减半收取16171元,由原告宝鸡市九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王得志人民陪审员  孙育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康新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