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刚与高凤玉、马学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刚,高凤玉,马学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987号原告:韩刚,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志,牙克石市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凤玉,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马学敏,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原告韩刚诉被告高凤玉、被告马学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韩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韩刚负担。审判员 庞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福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