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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百灵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百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6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百灵,绰号代脑壳,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百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百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百灵与同案人一起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招引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百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曹百灵系自动投案。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曹百灵依法判处。被告人曹百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曹百灵伙同曹成勇、彭齐林、贺盛友、彭才冬、胡国华(此五人均已被判刑)及同案人欧阳祖恒(在逃)、颜车平(在逃)、“和尚”(主体身份不详,在逃)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祁东县白鹤铺镇鸣鹿桥市场、对家岭及彭才冬家中先后开设了一个赌场,采取“扒船”的方式(一种用三张扑克牌比大小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吸引十至三十多人来赌场赌博,曹成勇一伙每盘收取庄家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水子钱”分配给开设赌场的人员。其中,曹成勇和被告人曹百灵占一个股份,彭齐林、贺盛友及同案人欧阳祖恒、颜车平占一个股份,彭才冬、胡国华及同案人“和尚”占一个股份。曹成勇是赌场总负责人,被告人曹百灵负责饭菜、饮料、烟酒、槟榔的购买和发放;彭齐林、贺盛友及同案人欧阳祖恒、颜车平负责赌场的安全及介绍人员参赌;彭才冬负责提供赌场、赌具、烟酒、槟榔等物品及负责发牌和抽水子钱;胡国华及同案人“和尚”负责发牌和抽取水子钱。被告人曹百灵等一伙人在祁东县白鹤铺镇鸣鹿桥开设赌场达半个月之久,共获利四五万元,其中被告人曹百灵按股份分得赃款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百灵外逃被祁东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曹百灵在其姐姐曹小云的陪同下到祁东县公安局白鹤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曹百灵系自动投案。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曹百灵年龄、民族、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4、祁东县人民法院(2012)祁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被告人曹百灵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5、证人陈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的证言,他们的证言印证了被告人曹百灵一伙人在祁东县白鹤铺镇鸣鹿桥村开设赌场的事实。6、被告人曹百灵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曹百灵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同案人彭齐林、曹成勇、贺盛友、胡国华、彭才冬的供述,证明他们伙同被告人曹百灵在祁东县白鹤铺镇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8、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贺盛友、曹建新、陈安德分别辨认出开设赌场的人员有被告人曹百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曹百灵没有异议,证据的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百灵与其他同案人一起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招引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曹百灵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百灵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百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曹百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被告人曹百灵所在社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核被告人曹百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曹百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打击赌博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百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雪华人民陪审员  李胜球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美娟附:本判决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