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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田树红、薛登玲与丁乃萍、董志远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树红,薛登玲,丁乃萍,董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特9号申请人:田树红,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薛登玲,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乃萍,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董志远,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田树红、薛登玲与被申请人丁乃萍、董志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田树红、薛登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树红、薛登玲撤回申请。审判员  贺同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衡永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