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左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左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左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嘉庆路26号9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2657327A。法定代表人:祝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88-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2674-X。法定代表人:吴浩,董事长。海宁市左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18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7966.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650元,执行申请费12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