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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志春、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春,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12号申请执行人:董志春,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大马庄村东段。本院在执行董志春与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办公室8间、偏房(大门东)4间、大门2间及仓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