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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四明与唐安康、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四明,唐安康,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142号申请人张四明,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申请人唐安康,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申请人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安康,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申请人张四明因股权转让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尚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基本账户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忠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