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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夏靖与胡梦娜、孙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胡梦娜,孙丽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131号原告:夏靖,男,汉族,居民,1970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刚,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梦娜,女,汉族,居民,1978年1月9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孙丽国,男,汉族,居民,1975年8月26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胡梦娜、孙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亦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乔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