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蔺潇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潇龙,蔺艳梅,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蔺潇龙,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无线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蔺艳梅,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高建军(蔺艳梅之夫),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华北油田华佳综合服务处职工,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请执行人蔺潇龙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蔺艳梅、高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1016民初2260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蔺潇龙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依法将蔺艳梅名下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三区12号楼307室房屋过户至蔺潇龙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