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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蔺潇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潇龙,蔺艳梅,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蔺潇龙,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无线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蔺艳梅,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高建军(蔺艳梅之夫),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华北油田华佳综合服务处职工,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请执行人蔺潇龙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蔺艳梅、高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1016民初2260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蔺潇龙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依法将蔺艳梅名下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三区12号楼307室房屋过户至蔺潇龙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