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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晋阳、李德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晋阳,李德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晋阳,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丰,男,194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李晋阳因与被上诉人李德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汉洲审 判 员  姬于卫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