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涂某、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涂某,罗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649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兵、徐文娟,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女,汉族,1983年1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罗某,女,汉族,2002年7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理人:涂某,女,汉族,1983年1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涂某、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已与被告涂某、罗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涂某、罗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涂某、罗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少兰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