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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维从与被告庄杰昌、许金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从,庄杰昌,许金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268号之二原告:张维从,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总是,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杰昌,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金积,女,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张维从与被告庄杰昌、许金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审理。张维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维从与庄杰昌、许金积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庄杰昌、许金积交付晋江市梅花苑5幢304室房屋,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坐落于晋江市梅岭街道梅青社区凤美山34号房屋,因梅岭组团改建工程被征收拆迁,庄杰昌、许金积因析产获得房屋拆迁安置的权利,并与征收人签署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其安置及可照顾购买面积140.27平方米。2014年5月31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该安置房屋以每平方3500元卖给张维从,总房价490945元,其中该房产因面积调换应缴纳补差价70000元,该补偿款由张维从选房后自行补差缴纳,该房产扣除补差款后的房款为420945元,现张维从已经支付387000元的购房款,庄杰昌、许金积于2014年7月11日出具收条一份为据。但两人违反合同约定,拒��让张维从参与选房,并自行依据安置协议进行选房,通过查询,庄杰昌已经选取晋江市梅华苑5幢304室,已经交房并且办理完整产权手续,但庄杰昌、许金积拒绝交付该安置房产。侵犯张维从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张维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闽0582民初1268号案件移送函将庄杰昌、许金积的“一房两卖”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晋江市公安局,该局已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晋公(梅岭)立字〔2016〕0065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维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雅莉审 判 员  洪新民人民陪审员  郑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钟越速 录 员  洪雅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