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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与张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张重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914号原告:重庆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升路48号附1号丽锦苑1-1门市,组织机构代码06289988-3。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重刚,男性,汉族,1977年0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银河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