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安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158号原告:杨某,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安某,女,1983年6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