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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昂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昂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昂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卢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YVESGUYGAMILLELARQUEMIN,华北区行政总裁。上诉人上海昂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62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昂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无权对双方争议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按约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据双方的约定,应由上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鉴于上海仲裁委员会并非上海唯一的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上海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若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原审原告明确不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不能与原审被告协议一致的达成上海的仲裁机构,故该协议条款无效。原审原告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无悖。本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本市静安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