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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环亚电信器材厂与康平县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环亚电信器材厂,康平县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609号原告:河间市环亚电信器材厂,住所地河间市留古寺镇。负责人:刘国才,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心,男,该厂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波,康平县。被告:康平县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叶延波,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艳春,女,该单位职工。原告河间市环亚电信器材厂与被告康平县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间市环亚电信器材厂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间市环亚电信器材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环亚电信器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间市环亚电信器材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