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莲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莲玉,莫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韦莲玉,女,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莫光泽,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韦莲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澄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莫光泽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9000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8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莫光泽每月有工资3932.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光泽工资人民币15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夫 审 判 员 王 晖 审 判 员 王春庆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周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